政府采购行政处理决定书
来源:深圳市福田区政府采购网 时间:2018-05-10

福财20181

政府采购行政处理决定书

 

2018年3月1日,深圳市好口味果菜配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口味公司”)就福田公安分局食堂物资配送预选供应商服务采购项目(编号:FTCG2018164806)的有关情况向本机关提交《情况说明函》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调查完结。

一、基本情况

 福田公安分局食堂物资配送预选供应商服务采购项目(编号:FTCG2018164806)2018年2月5日开标,经过评审最终一、基本情况

 福田公安分局食堂物资配送预选供应商服务采购项目(编号:FTCG2018164806)2018年2月5日开标,经过评审最终确定15家作为中标预选供应商。2018年3月1日,好口味公司向本机关提交《情况说明函》,主要反映如下情况:第一,三家供应商(深圳市领鲜三六五农产品有限公司,深圳九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众鲜食品有限公司)具有的《食品流通许可证》被评委会认为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废标,影响了评审结果;第二,供应商深圳市百惠源农产品有限公司经营项目显示为“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应不具备投标资格;第三,两家供应商(深圳市绿鑫源农产品有限公司、深圳市润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福田区区属公办学校食堂运营服务采购项目(编号:FTCG2017164731)中被质疑,是否符合招标规定存疑。

二、调查情况

经查,在招标过程的答疑阶段,有供应商提出疑问如下:“本项目的资质要求的第四项,供应商应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情况说明函》,主要反映如下情况:第一,三家供应商(深圳市领鲜三六五农产品有限公司,深圳九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众鲜食品有限公司)具有的《食品流通许可证》被评委会认为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废标,影响了评审结果;第二,供应商深圳市百惠源农产品有限公司经营项目显示为“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应不具备投标资格;第三,两家供应商(深圳市绿鑫源农产品有限公司、深圳市润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福田区区属公办学校食堂运营服务采购项目(编号:FTCG2017164731)中被质疑,是否符合招标规定存疑。

二、调查情况

经查,在招标过程的答疑阶段,有供应商提出疑问如下:“本项目的资质要求的第四项,供应商应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含有预包装食品销售。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启用《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告(2015年第199号)二、原食品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未届满的继续有效;食品经营者在原食品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更换为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机关应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更换;原食品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综上所述,应该在资质要求的第四项增加:有效期内的《食品流通许可证》”。采购人答疑内容为“此项目已咨询食品卫生管理部门,需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

(一)对于《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效力问题,本机关向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福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福田食品药品监管局”)去函了解情况,福田食品药品监管局函复称:《食品流通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且许可事项未发生变化的,与《食品经营许可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关于预包装食品销售的问题,本机关向福田食品药品监管局去函,福田食品药品监管局复为“《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中预包装="font-family:仿宋_GB2312">(一)对于《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效力问题,本机关向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福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福田食品药品监管局”)去函了解情况,福田食品药品监管局函复称:《食品流通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且许可事项未发生变化的,与《食品经营许可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关于预包装食品销售的问题,本机关向福田食品药品监管局去函,福田食品药品监管局复为“《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中预包装食品销售分为含冷藏冷冻食品的和不含冷藏冷冻食品两类。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具有预包装冷藏冷冻食品的销售权”。经查阅该项目招标文件的内容,并没有对预包装食品销售是否含冷藏冷冻食品作出明确的要求,本机关认为应视为含冷藏冷冻食品的和不含冷藏冷冻食品两类的预包装食品销售都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三)深圳市绿鑫源农产品有限公司和深圳市润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福田区区属公办学校食堂运营服务采购项目中被质疑,不影响该两家供应商参与本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资格。

(四)另查,2018年3月28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分别与深圳市绿鑫源农品有限公司、深圳市惠尔来蔬菜有限公司、深圳市佳洁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润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绿保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望家欢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九连山农产品配送有限公司、宏鸿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灿城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昶诚兴农业有限公司、禄苑农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广誉清香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深圳市百惠农产品有限公司、深圳市湖尔美农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福田公安分局食堂物资配送合同》。

、处理决定

、处理决定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启用《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告(2015年第199号)第二条“原食品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未届满的继续有效……”的规定,《食品流通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与《食品经营许可证》有同等效力。该项目招标过程中发布的答疑公告内容否定了《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效力,与上述规定不符,影响了中标结果综上,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决定:

(一)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撤销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2018年3月28日分别与深圳市绿鑫源农品有限公司、深圳市惠尔来蔬菜有限公司、深圳市佳洁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润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绿保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望家欢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九连山农产品配送有限公司、宏鸿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灿城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昶诚兴农业有限公司、禄苑农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广誉清香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深圳市百惠农产品有限公司、深圳市湖尔美农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福田公安分局食堂物资配送合同》中标结果无效,撤销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2018年3月28日分别与深圳市绿鑫源农品有限公司、深圳市惠尔来蔬菜有限公司、深圳市佳洁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润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绿保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望家欢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九连山农产品配送有限公司、宏鸿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灿城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昶诚兴农业有限公司、禄苑农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广誉清香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深圳市百惠农产品有限公司、深圳市湖尔美农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福田公安分局食堂物资配送合同》

(二)责令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不服本次处理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或深圳市财政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人民政府或深圳市财政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福田区财政局

                                    201853

 

深圳市福田区财政局

                                    201853

 

抄送:深圳市福田区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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